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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白云區(qū)農業(yè)農村局關于印發(fā)廣州市白云區(q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 政府網        2025-01-16 00:00

核心提示:統(tǒng)一編號:BY0320240006;文號:穗云農規(guī)字〔2024〕1號;實施日期:2025-02-01;失效日期:2030-02-01;發(fā)布機關:廣州市白云區(qū)農業(yè)農村局。

穗云農規(guī)字〔2024〕1號

廣州市白云區(qū)農業(yè)農村局關于印發(fā)廣州市白云區(q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qū)直各單位:

  《廣州市白云區(q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已經區(qū)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執(zhí)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廣州市白云區(qū)農業(yè)農村局

2024年12月30日



廣州市白云區(q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財務管理主體及職責

第三章  預決算管理

第四章  資金籌措和債務管理

第五章  投資管理

第六章  債權管理

第七章  貨幣資金管理

第八章  征地補償安置費管理

第九章  資產管理

第十章  收支管理

第十一章  收益分配管理

第十二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規(guī)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行為,鞏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促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fā)展,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財農〔2021〕121號)、《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管理條例》《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guī)定》《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農業(yè)農村廳關于印發(fā)〈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粵財農〔2022〕102號)、《廣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fā)廣州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穗財規(guī)字〔2023〕1號)等文件規(guī)定,結合我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區(qū)行政區(qū)域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活動。

  第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活動應當遵循民主管理、公開透明、成員受益、支持公益的原則。

  第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活動應當依法依規(guī)接受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zhèn)街)和區(qū)農業(yè)農村局、區(qū)財政局的監(jiān)督指導,接受審計等相關部門的監(jiān)督。

  第五條 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任期和離任審計制度,將新增債權、債務作為重點審計內容。區(qū)農業(yè)農村局或者鎮(zhèn)街負責組織審計。

  根據監(jiān)督需要,區(qū)農業(yè)農村局、鎮(zhèn)街可以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依法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管理、財務收支等情況進行審計。

第二章   財務管理主體及職責

  第六條 區(qū)農業(yè)農村局負責組織、指導和協(xié)調全區(q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工作。

  鎮(zhèn)街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財務收支的規(guī)定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工作進行管理和監(jiān)督。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實行會計委托代理制開展財務管理工作。集體資產所有權、經營權、處置權、收益權、分配權和審批權不變。

  第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工作應當在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下,由成員(代表)大會、社委會或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機構)、民主理財監(jiān)督小組或監(jiān)事會(以下簡稱監(jiān)事機構)和財務人員等按規(guī)定履行職責。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重大財務事項決策執(zhí)行“四議兩公開一報告”制度。重大財務事項包括但不限于:

 ?。ㄒ唬┠甓蓉攧沼媱澓皖A算調整,重大財務收支事項,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ǘ┐箢~資產采購、處置,大額工程項目建設;

 ?。ㄈ┲卮蠹w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公益事業(yè)的興辦、籌資籌勞及建設承包;

 ?。ㄋ模┲卮髮ν馔顿Y,集體企業(yè)改制;

  (五)借貸、債權減免或賬務核銷,重大債務處理;

 ?。┲卮蠹w土地、山林的承包經營、租賃、流轉方案,宅基地使用,土地征用及補償費的使用和分配;

 ?。ㄆ撸ν夂炗喌闹卮蠛贤?;

 ?。ò耍┯赊r村集體經濟組織承擔的主要管理人員的報酬及其他補助項目;

 ?。ň牛┲卮缶葹?、救濟、助殘等款物的分配、發(fā)放;

  (十)其他事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切身利益和集體經濟發(fā)展穩(wěn)定的重大資金、資產、資源相關事項。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簽訂重大合同的,簽訂前鎮(zhèn)街應指導其進行合法性審查。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以下區(qū)間范圍內確定大額資產起算標準:經濟聯(lián)合社為10萬元(含10萬元)至100萬元(含100萬元);經濟合作社為5萬元(含5萬元)到100萬元(含100萬元)。

  第九條 成員(代表)大會的財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ㄒ唬徸h、決定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年度財務計劃、重大財務收支事項、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ǘ徸h、決定本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籌集、資產資源發(fā)包租賃、對外投資、資產處置等事項;

 ?。ㄈ徸h、決定本集體經濟組織主要經營管理人員薪酬,并對其實施監(jiān)督和考核;

 ?。ㄋ模硎聶C構和監(jiān)事機構年度財務管理、監(jiān)督工作提出質詢和改進意見;

 ?。ㄎ澹┢渌枰蓡T(代表)大會決定的重大財務事項。

  第十條 理事機構的財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ㄒ唬┢鸩?、執(zhí)行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實施資金籌集、資產資源發(fā)包租賃、對外投資、資產處置等經營活動,負責財務和資產日常管理工作,簽訂經濟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三)提出主要經營管理人員薪酬建議,根據內部工作人員薪酬制度決定其他工作人員薪酬;

  (四)向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財務執(zhí)行情況,接受、答復、處理本社成員或者監(jiān)事機構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ㄎ澹﹫?zhí)行章程規(guī)定及成員(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財務事項。

  第十一條 監(jiān)事機構的財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ㄒ唬┍O(jiān)督資產經營管理、財務活動、執(zhí)行財務和資產管理規(guī)章制度等情況,組織開展民主理財;

 ?。ǘ┍O(jiān)督理事機構、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人員履職行為,對損害本集體經濟組織利益,違反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組織章程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財務行為提出質詢和改進建議,對理事機構成員、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人員提出罷免或解聘建議;

 ?。ㄈ┍O(jiān)督檢查資產發(fā)包、出租、招投標等各項業(yè)務經營及合同簽訂履行情況,審核監(jiān)察財務情況;

  (四)反映成員對資產經營管理的意見和建議,向社(理事)長或者理事機構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ㄎ澹﹨f(xié)助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財務檢查和審計監(jiān)督工作;

 ?。┫虺蓡T(代表)大會報告年度財務監(jiān)督情況;

 ?。ㄆ撸﹫?zhí)行章程規(guī)定及成員(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財務監(jiān)督事項。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業(yè)務和出納業(yè)務實行代理制。

  第十三條 會計代理機構應配備相應數量的會計員、出納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設報賬員。

  會計人員應實行公開招聘,并實行回避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領導及其直系親屬,不得負責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

  第十四條 會計代理機構財務人員應嚴格執(zhí)行國家、省、市、區(qū)的財務制度,規(guī)范日常收支核算,嚴格履行會計監(jiān)督職責,對違反相關財經法規(guī)和財務制度的收支活動應拒絕辦理,對日常財務工作中發(fā)現(xiàn)的違規(guī)違紀行為應及時如實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

  第十五條 會計員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ㄒ唬┴撠煏嫅{證審核及填制、會計賬簿登記及核算、財務會計報告編制及報送、稽核,以及財務票據和會計檔案保管、財務公開等日常工作;

  (二)監(jiān)督農村集體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對違反相關財經制度及紀律的行為予以糾正;

  (三)參與農村集體財務預算方案編制工作;

 ?。ㄋ模┡浜祥_展集體資產年度清查、審計和調查工作。

  第十六條 出納員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ㄒ唬┴撠熮k理貨幣資金的收支、登記出納日記賬、依法保管貨幣資金和空白支票等出納業(yè)務工作,并確保貨幣資金安全;

 ?。ǘ┍O(jiān)督農村集體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對違反相關財經制度及紀律的行為予以糾正。

  第十七條 報賬員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負責向會計代理機構報賬,備用金、產品物資、固定資產管理、往來款項、債權債務等輔助性賬簿的記錄工作;

  (二)負責合同資料和財務檔案管理;

 ?。ㄈ﹨⑴c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預決算工作;

 ?。ㄋ模﹨f(xié)助做好財務公開工作。每月20日前到會計代理機構領取財務公開報表,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監(jiān)事機構、單位負責人審核簽名后,一份歸檔、一份公布;

  (五)報賬員有權拒絕辦理違反財務制度及財經紀律的收支,并向上級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存在問題。

  第十八條 報賬員應在月底前將單據提交至出納員,出納員在每月5日前(如遇國家規(guī)定法定節(jié)假日自然順延)結清上月度賬目,編制《現(xiàn)金、銀行存款結算表》(附件1),連同分類整理好的上月度收支憑證和其他會計資料送會計員進行核算處理。

  會計員應在每月20日前完成上月度會計核算工作,包括記賬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的登記、編制工作,并形成財務公開報表材料。

  第十九條 會計代理機構應保持財務人員相對穩(wěn)定,確需調整或調離財務人員的,應嚴格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guī)范》相關規(guī)定辦理交接手續(xù),并向區(qū)農業(yè)農村局申辦區(qū)“三資”平臺用戶新增及變更手續(xù)。

  第二十條 各鎮(zhèn)街應定期組織財務人員進行工作交流,加強會計代理人員與被代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溝通,及時了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業(yè)務情況,加強日常工作協(xié)調。各鎮(zhèn)街應每年組織會計員、出納員及報賬員開展不少于一次業(yè)務培訓。

第三章   預決算管理

  第二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實行預、決算制度。經濟聯(lián)合社編制年度財務預算,經濟合作社編制年度收支計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上年度收入實績及對預算(計劃)年度收入情況預測,按照積極穩(wěn)妥的原則編制年度收入預算(計劃);支出預算(計劃)要按照“量入為出”和“保運轉、保穩(wěn)定、促發(fā)展”的原則合理安排。

  第二十二條 預算(計劃)編制收入內容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土地發(fā)包、物業(yè)出租、對外投資等經營性收入,各級財政部門補助補貼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預算(計劃)編制支出內容主要包括:村務行政管理性支出、公益性支出、經營成本(費用)性支出、福利性支出、收益分配和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條 年度財務預算(計劃)草案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財務預算(計劃)的編制或調整,應經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四條 每年年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年度預算(計劃)執(zhí)行情況,編制財務決算報告或《年度財務計劃執(zhí)行情況表》,并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五條 財務預算的編制和調整及決算報告經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須送鎮(zhèn)街存查;實行會計委托代理的,財務預算(計劃)編制或調整后,可抄送會計代理機構。

第四章  資金籌措和債務管理

  第二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要求,采取多種形式籌集資金?;I資方式主要包括在金融機構貸款,吸收社會資本直接投資、融資租賃,依法依規(guī)利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集體林權抵押融資,以及承包地經營權、集體資產股權等擔保融資。 

  第二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從各級政府獲得資金或其他資產的,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范圍,按照有關規(guī)定入賬、使用,依法依規(guī)接受監(jiān)督和審計;對于指定用途的專項資金,不得擠占、挪用。

  通過接受社會或個人捐贈獲得資金或其他資產的,應當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23〕14號)進行賬務處理,并按照捐贈資金的用途和捐贈單位等進行明細核算和管理;捐贈協(xié)議明確了捐贈資金的具體使用方式的,根據捐贈協(xié)議的約定使用。

  第二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采用“一事一議”方式籌資的,應當遵循科學論證、民主決策、量力而行、上限控制、成員受益等原則,按照計劃用途合理使用籌集的資金,做到??顚S?,確保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嚴禁浪費和挪用資金,并根據所議項目進行明細核算,按照規(guī)定在資產負債表單獨列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根據實際需要,充分考慮償債能力,嚴格控制債務規(guī)模和風險,保持債務規(guī)模和期限結構合理適當,資產負債率原則上應當保持在60%以下。

  第二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需舉債從事經營性活動的,應納入村級重大財務事項決策范圍,執(zhí)行“四議兩公開一報告”機制,將市場調研和可行性研究、征求成員意見、籌資預算方案等情況,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決定,將貸款方案和審議情況報鎮(zhèn)街審核。

  未按照規(guī)定履行民主決策程序產生債務的,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擅自作出決定的人員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條 屬于以下情況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發(fā)生舉債行為:

  (一)未經科學充分的市場調研、可行性研究,盲目舉債的項目;

 ?。ǘ┪唇洝耙皇乱蛔h”民主決策程序表決同意,或未廣泛征求成員意見的項目;

  (三)未有效履行審批、公示等規(guī)定程序的項目;

 ?。ㄋ模┡e債發(fā)放工資、福利補助、獎金、津貼和支付日常辦公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的事項,或進行非生產性建設、興辦公益事業(yè);

 ?。ㄎ澹┵Y產負債率在60%以上的;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況。

  禁止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義為其他單位、組織或個人提供各種擔保。

  第三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制定還貸計劃,編制債權清收和債務化解方案,根據自身的經濟力量積極償還債務,不得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嫁、攤派債務,變相增加農民負擔,嚴禁將債務轉嫁給地方政府。

  對確認已形成的不良債務,要在徹底清查的基礎上,積極穩(wěn)妥地進行處理。要充分利用好集體各種資產和資源,不斷發(fā)展壯大集體經濟實力,培養(yǎng)新的經濟增長點,嚴格控制各項費用的開支,增加還債能力。

第五章   投資管理

  第三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投資包括購買有價證券、投資設立全資企業(yè)、在其他企業(yè)中參股、與其他單位共同投資合作項目,以營利為目的購買合法的不動產、動產。

  第三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根據我區(qū)農業(yè)農村實際發(fā)展情況,依照國家相關政策對社會資本投資農業(yè)農村指引,在鼓勵社會資本投資的重點產業(yè)和領域,通過獨資、合資、合作、聯(lián)營、租賃等途徑,與社會資本組織開展經營合作,引導社會資本將人才、技術、管理等現(xiàn)代生產要素注入農業(yè)農村,實現(xiàn)利益共贏。雙方對合作事項應進行充分論證或評估,并在合同中明確合作領域、合作方式、權責邊界及收益分配。

  第三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投資應符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fā)展規(guī)劃;制定投資計劃或方案,明確資金來源、使用計劃;涉及企業(yè)投資還須明確集體所占的股份份額、公司股份劃分依據、公司其他股東人員情況、公司的營業(yè)范圍、公司的經營管理措施等內容。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做好風險評估,以集體資產、資金投資或參股企業(yè)經營,投資數額較大的,應當進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可以委托具備法定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投資須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才能實施,重大對外投資經“四議兩公開一報告”程序通過才能實施。

  第三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投資,應當與合作方簽訂書面協(xié)議或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協(xié)議或合同應包括投資期限、投資額度、投資方式、投資收益結算方法、違約責任、投資管理方法和退出機制等內容。

  第三十六條 對未按規(guī)定進行民主決策、報上級部門審批而擅自決定對外投資,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遭受經濟損失的,必須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公司章程等法律制度規(guī)定,依法履行對參股企業(yè)的股東職權,保障集體的合法權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每季度將參股企業(yè)的經營狀況向成員公布。

第六章   債權管理

  第三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加強應收款項管理,對于逾期的應收款項應及時催收,應定期書面發(fā)出具備法律效力的催收文書,保障訴訟時效,并按合同約定收取違約金。

  第三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嚴格控制債權發(fā)生,不得隨意將公款外借。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成員因生產需要的借款,應實行借款抵押、質押等擔保制度,借款額度審批按“四議兩公開一報告”程序辦理,并簽訂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借款合同或協(xié)議。

  第四十條 對債務單位撤銷,依照民事訴訟法確實無法追還,或債務人死亡,既無遺產可以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經“四議兩公開一報告”程序通過后做壞賬處理。賬務核銷后實行賬銷案存。任何個人不得擅自決定債權的減免。

  第四十一條 未履行規(guī)定的民主程序,因個人因素造成的呆、壞賬損失,應追究其賠償責任,由“兩委”集體做出決定的,由同意該決定的成員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貨幣資金管理

  第四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嚴格遵循《現(xiàn)金管理暫行條例》,超過現(xiàn)金結算起點的須采取轉賬、電子、村務卡或者第三方支付方式結算。

  第四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定額備用金制度,嚴格控制現(xiàn)金庫存限額。預留備用金限額應為開戶單位三至五天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現(xiàn)金,具體在鎮(zhèn)街會計代理機構的指導下核定。因搶險救災、工作緊急需要、以及其他特殊情況等增加當月備用金的,應說明情況并報鎮(zhèn)街會計代理機構備案后方可支取。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現(xiàn)金收支活動嚴格遵循“收支兩條線”制度,嚴禁坐收坐支。

  第四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設一個基本賬戶,用于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xiàn)金收付。因特殊業(yè)務需要可開設專用結算賬戶,用于專項資金的管理。銀行賬戶只能辦理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業(yè)務,嚴禁出租、出借。

  第四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注銷由“兩委”聯(lián)席會議審定,并報鎮(zhèn)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部門審核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所有銀行賬戶信息錄入“三資”平臺。

  第四十六條 現(xiàn)金、銀行存款收支業(yè)務應當逐筆登記,做到日清月結。不得將多筆業(yè)務合并登記,不得將現(xiàn)金、銀行存款混同記賬。嚴禁挪用公款、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白條抵庫、以據抵現(xiàn)、虛報冒領等行為。

  現(xiàn)金、銀行存款實行每月盤點一次,由會計人員與出納人員核對現(xiàn)金日記賬,盤點庫存現(xiàn)金,與開戶銀行核對存款余額,并在我區(q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系統(tǒng)中完成對賬,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賬證相符、賬據相符、賬表相符。

  月末由出納員根據當月現(xiàn)金、銀行存款收支情況,編制《現(xiàn)金、銀行存款結算表》。存在現(xiàn)金長短款的,應及時查明原因,短款部分應由責任人賠償,以確保賬實相符。存在未達賬項的,會計員應會同出納員、報賬員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jié)表》(附件3)。 

  第四十七條 切實加強集體資金管理,銀行存款支取實行“雙印鑒”(財務專用章、法人章)監(jiān)管。

  第四十八條 收入和支出通過網絡系統(tǒng)實現(xiàn)審核、轉賬、監(jiān)督全過程網上管理的,應當實現(xiàn)可查詢、可追溯、可稽核的要求。

第八章   征地補償安置費管理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征地補償安置費”指依法征地補償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等。

  第五十條 征地補償安置費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實行專戶存儲、專賬管理、??顚S?。

  第五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和使用征地補償安置費前,應將待支付第三方各項補償款進行區(qū)分,并按征地部門要求及時支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將待支付第三方的款項視同集體所有的征地補償安置費進行分配和使用。

  第五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和使用征地補償安置費前,應正確核算并確定參與分配使用的征地補償安置費金額,并制定征地補償安置費分配使用方案,通過“四議兩公開一報告”程序決定。方案中應明確以下內容:

 ?。ㄒ唬M分配或使用的征地補償安置費項目;

 ?。ǘM分配或使用的比例;

 ?。ㄈ┱鞯匮a償安置費分配對象的資格、條件;

  (四)留歸集體部分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的使用計劃;

  (五)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第五十三條 留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征地補償費納入公積公益金科目核算,主要用于發(fā)展生產、增加積累、集體福利及公益事業(yè)等方面,不得用于發(fā)放干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

  第五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選擇領取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款的,應納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統(tǒng)一管理。在不違反禁止性規(guī)定的前提下,按照民主管理原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決定用于發(fā)展集體經濟、提高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生活水平或改善養(yǎng)老和醫(yī)療保障。

第九章   資產管理

  第五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yè)建設設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應列為固定資產。

  第五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的管理制度,包括年度資產清查、資產登記、保管、購建、使用和處置制度等;分類確定資產管理和維護方式,明確資產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崗位責任。

  第五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固定資產折舊制度,按月提取固定資產折舊,并根據用途計入當期成本或費用。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可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等方法中任選一種,折舊方法一經選定,不得隨意變動。應當根據相關規(guī)定以及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繼續(xù)使用的固定資產;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相關規(guī)定不提折舊的其他固定資產。

  第五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根據相關規(guī)定,做好工程項目建設立項審批、招投標管理、合同管理、項目施工、安全管理及驗收、項目資金管理、檔案管理等各環(huán)節(jié)具體工作,建立健全在建工程管理的內控制度。

  工程建設項目決策應按照民主管理程序執(zhí)行,涉及政府補助資金的項目先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鎮(zhèn)街職能部門提交項目建設方案。

  在建工程完工結算須提供經確認的工程結算書。工程項目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及時辦理竣工決算手續(xù),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xù)的工程項目,按照估計價值計入固定資產,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并按照固定資產管理相關規(guī)定計提折舊。

  不能達到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在建工程項目完工后,根據相關規(guī)定計入經營支出或其他支出。

  第五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以及組織章程加強集體生物資產管理,制定管理辦法,按照相關會計制度規(guī)定核算,落實經營管理責任。

  購入的生物資產按照購買價及相關稅費等計價,幼畜及育肥畜的飼養(yǎng)費用、經濟林木投產前的培植費用、非經濟林木郁閉前的培植費用按實際成本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投資者投入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xié)議約定的價值確定,合同或協(xié)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天然起源的生物資產的成本,可以按照名義金額確定。

  產役畜、經濟林木投產后,應按照相關會計制度規(guī)定進行攤銷。生物資產在郁閉或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后發(fā)生的管護、飼養(yǎng)費用等支出,應當計入經營支出。收獲后的農產品視同存貨進行管理。

  生物資產死亡毀損時,按“四議兩公開一報告”程序批準后,按實際成本扣除應由責任人或者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后的差額,計入其他收支。

  第六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土地經營權、林權、草原權等由其擁有或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tài)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

  無形資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委托軟件公司開發(fā)軟件,視同外購無形資產進行處理;自行研究開發(fā)形成的無形資產,按照研究開發(fā)項目進入開發(fā)階段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所發(fā)生的支出總額計入無形資產原值;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置換的無形資產,按照確定的無形資產成本,根據相關規(guī)定進行賬務處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設立無形資產臺賬,并從使用之日起,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平均攤銷,計入管理費用。經規(guī)定程序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計入其他收入,其成本計入其他支出。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資產價值進行評估:

 ?。ㄒ唬殿~較大或未納入賬內核算、非貨幣資產實行參股、聯(lián)營、股份合作、合資、合作經營的;

 ?。ǘ殿~較大的資產進行拍賣、出售、轉讓、置換等產權變更的;

 ?。ㄈ殿~較大的資產抵押的;

 ?。ㄋ模┺r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改制、改組、解散及其設立或者占有份額的企業(yè)兼并、分立、破產清算的;

 ?。ㄎ澹┢渌婪ㄐ枰M行資產價值評估的。

  第六十二條 農村集體資產價值評估應當由成員(代表)大會決定,并委托具備法定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結果應當向本組織全體成員公布,并報鎮(zhèn)街備案。

  第六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處置是指通過出售、置換、報廢等方式將其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生物資產等所有資產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權、使用權進行變更的行為。

  第六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資產使用實際狀況,按照資產原值,按“四議兩公開一報告”程序審批后,對下列資產辦理處置:

 ?。ㄒ唬┮蚣夹g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資產;

 ?。ǘ┐_認盤虧、不能收回以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ㄈ┮殉^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xiàn)有工作需要的資產;

 ?。ㄋ模┮蜃匀粸暮Φ炔豢煽沽υ斐蓺p、滅失的資產;

  (五)土地征收、改造、違建等原因而被拆除的固定資產。

  第六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出售處置按照資產交易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的置換處置,按照資產原值,按“四議兩公開一報告”程序決定。

  第六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發(fā)生損失,按實際成本扣除應由責任人或者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后的差額,確認為資產損失。

第十章   收支管理

  第六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支活動必須納入財務統(tǒng)一管理和核算,納入區(qū)“三資”平臺監(jiān)管,嚴禁設立賬外賬。嚴禁個人自收自支,非財務人員不得經辦財務收支事項。

  第六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銷售、提供服務、投資收益、讓渡集體資產資源使用權和政府給予的經營性補貼等形成的所有收入事項應當按照規(guī)定通過區(qū)“三資”平臺開具收款票據或取得收款憑據,并及時登記入賬。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區(qū)“三資”平臺開具收款票據時,應當關聯(lián)相應的收款合同。

  第六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票據包括財政部門監(jiān)制的財政票據、稅務部門監(jiān)制的發(fā)票、區(qū)農業(yè)農村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財務專用收據或符合財稅制度規(guī)定的規(guī)范性票據,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入賬的有效收入憑證。

  第七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支出應重點保證經濟發(fā)展、公益事業(yè)、民生保障性支出,壓減公務性支出,控制消費性支出。

  第七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經營活動、日常管理、村內公益和綜合服務、保障村級組織和村務運轉等各種支出,均應計入相應的成本費用。

  第七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支實行嚴格審批制度。開支審批層級由低至高可設定為領導審批、領導聯(lián)簽(兩人)、“兩委”聯(lián)席會議審簽、成員(代表)大會審定四個層級。各層級具體審批權限由成員(代表)大會確定。

  領導審批一般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社長簽,領導聯(lián)簽一般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黨組織書記和社長聯(lián)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黨組織書記與社長為同一人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兩委”聯(lián)席會議指定的成員聯(lián)簽。對審批權限范圍內的支出事項存有異議的,提交上一權限層級審批,成員(代表)大會意見為最終審定意見。

  第七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辦人員辦理各項支出報銷手續(xù)時,必須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并填寫《廣州市白云區(q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費用報銷單》(以下簡稱報銷單,附件4),報銷單須有經辦人、證明人簽字。各項報銷資料須整理齊全,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監(jiān)事機構審核同意后提交相應層級進行審批。監(jiān)事機構應當在每月5日(如遇國家規(guī)定法定節(jié)假日自然順延)前完成報銷資料審核,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審核的,視為經審核同意。審批通過后,由出納員、報賬員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簽字,審核無誤后方可付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出納員、報賬員有權拒絕付款,不予入賬:

 ?。ㄒ唬┎徽鎸崱⒉缓戏ㄩ_支;

  (二)不符合民主決策程序,越權審批或未能提供有關審批和會議記錄的;

 ?。ㄈ╅_支用途不清楚、不合理的;

 ?。ㄋ模┰紤{證種類、內容填寫不符合規(guī)定,或使用“白頭單”代替有效原始憑證的;

 ?。ㄎ澹┛铐椫Ц稌r間、支付方式不符合規(guī)定的;

 ?。┠瓿踟攧疹A算(計劃)未安排費用,或超出預算(計劃)未能完成調整的;

  (七)按規(guī)定需要進行招投標但未進行招投標的開支項目。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專項資金支出應按專項資金管理規(guī)定進行審批。報銷時除按正常支出所附原始憑證外,還應在報銷單上注明費用所使用的專項資金名稱,并后附專項資金相關文件。

  第七十四條 原始憑證的基本要求:

 ?。ㄒ唬┰紤{證的內容必須具備:憑證的名稱;填制憑證的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yè)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

 ?。ǘ耐鈫挝蝗〉玫脑紤{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并確保所蓋印章清晰、可辨認。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ㄈ┰紤{證須填有大寫和小寫金額且金額必須相符。購買實物必須有所購物品清單及驗收手續(xù),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證明。

 ?。ㄋ模┩丝顣r,必須取得匯款銀行的憑證及相關收款佐證材料。

 ?。ㄎ澹┙浬霞売嘘P部門批準的經濟業(yè)務,應當將批準文件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如批準文件、相關合同或協(xié)議等需要單獨歸檔的,應當將上述材料的復印件作為附件保留。

  第七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規(guī)范工程款項支付工作。辦理工程款項支付手續(xù)時,應提供相關工程合同、工程預決算、工程進度驗收材料等資料,竣工結算時必須提供正規(guī)發(fā)票。

  第七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規(guī)范誤工補貼管理工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結合工作實際,制定誤工補貼發(fā)放條件、對象及補貼標準,成員(代表)大會通過后執(zhí)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兩委”成員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議不得領取誤工補貼。

  發(fā)放誤工補貼時,應做好誤工事由記錄、誤工人員名單登記及補貼簽收手續(xù),嚴禁代簽、冒簽,嚴禁借誤工的名義變相發(fā)放獎金、補貼、津貼。誤工補貼標準未經成員(代表)大會通過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發(fā)放誤工補貼。

  第七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嚴禁借參觀學習、培訓之名外出旅游,確需使用集體資金外出參觀考察學習、培訓的,須制定相關方案或者計劃,經相應民主程序通過后方可執(zhí)行。

  已明確由活動主辦方承擔全部費用的,參加人員不得再報銷該項費用;活動主辦方未承擔、但根據活動需要確需支付的費用,參加人員應取得支付費用的合法憑證。不得使用集體資金發(fā)放補貼、購買紀念品、特產等物品。

  第七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嚴格控制接待費用,涉及公務接待活動的應嚴格執(zhí)行相關規(guī)定。報銷接待費用時必須有接待清單,清單上要注明來客單位、來客人員、招待事由、經辦人、陪同人員等內容。

  因傳統(tǒng)節(jié)日、民俗活動需要而舉辦活動,應由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活動的規(guī)模,制定經費預算方案,由相應民主程序通過后執(zhí)行。

  第七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兩委”成員、監(jiān)事機構成員和工作人員因日常工作加班、外出參加公務活動等需用餐的,其用餐標準可以參照市、區(qū)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誤餐費開支標準,報銷時需提供正規(guī)餐飲發(fā)票,注明就餐時間,并提供就餐的人員明細及簽字。因日常工作加班,需要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飯?zhí)镁筒偷模瑘箐N時需提供飯?zhí)镁筒偷怯洷?,注明就餐時間,并提供就餐的人員名單。

  第八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嚴格控制因公用車各項支出。報銷交通工具油費時,應在報銷憑證上注明加油車輛車牌號碼等;涉及交通工具維修費用的,必須在報銷憑證上注明維修車輛車牌號碼,并附上維修清單,不得使用集體資金報銷私人車輛費用,不得公車私用。

  第八十一條 各級財政撥付或自行籌集的專項資金必須??顚S茫瑖澜灿?。

第十一章   收益分配管理

  第八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年終收益分配決算前應清理各項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做好合同的兌現(xiàn)和結算等工作,準確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分配收益是指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經營收入、發(fā)包及上交收入、投資收益、補助收入、其他按規(guī)定可以納入收益分配的收入,扣除當年的經營支出和管理費用等各項支出后剩余的部分,再加上年初未分配收益和其他轉入。

  第八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及組織章程約定的分配原則,按程序確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確分配范圍、分配比例等重要事項。

  第八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方案按照“四議兩公開一報告”程序執(zhí)行。

  在收益較多年份應合理控制分配額度,并結轉下年使用,實行“以豐補歉”。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集體資產承包、出租等收入,應分攤到各個受益年度,不宜一次性分配。當年度未實際收取的集體資產承包、出租等收入,在分配時應剔除相應金額。

  在沒有可分配收益的情況下,嚴禁分配股紅,嚴禁舉債分紅;嚴禁因區(qū)劃調整、班子換屆等因素搞突擊分紅。

  第八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年度收益分配應按以下順序進行分配:

 ?。ㄒ唬浹a以前年度虧損;

  (二)提取公積公益金;

  (三)股份分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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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積公益金按組織章程確定計提比例。

  第八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積公益金按規(guī)定程序獲得批準后,可用于轉增資本、彌補以前年度經營虧損、擴大生產經營和集體福利設施、公益設施建設等項目。

第十二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八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監(jiān)督形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財務公開、民主理財和審計監(jiān)督。

  第八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按照《廣東省村務公開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會計代理機構應及時提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資料,并保證公開資料的全面性、準確性。

  第八十九條 監(jiān)事機構的理財審議意見,超過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成員表決并簽名同意即為有效,同時應當注明不同意審議意見的成員姓名及理由,及時向全村(社)成員公開。

  第九十條 加強審計監(jiān)督,在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任期和離任審計制度和將新增債權、債務作為重點審計內容的基礎上,根據實際需要對群眾反映比較突出的財務管理事項進行專項審計。相關審計結果應予以及時、完整公開。

  第九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代理機構有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提供虛假材料、未按要求及時報賬和提供財務資料、濫用職權、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按市、區(qū)有關責任追究規(guī)定執(zhí)行。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法違紀的視情節(jié)移交紀檢監(jiān)察機關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九十二條 本辦法有關條款提及的各層級審批權限、大額支出、小額零星支出等未明確金額的事項,由各鎮(zhèn)街結合實際情況,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組織章程或者財務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確,并報送會計代理機構。

  第九十三條 各鎮(zhèn)街可根據本辦法規(guī)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并指導轄區(qū)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完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第九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現(xiàn)金、銀行存款結算表

  附件2:庫存現(xiàn)金(備用金)額度申請(變更)備案表

  附件3:銀行存款余額調節(jié)表

  附件4:廣州市白云區(q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費用報銷單

  附件5:白云區(q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固定資產處置表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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